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,深刻吸取山東煙台棲霞市笏山金礦“1·10”爆炸事故及近年來非煤地下礦山建設項目(以下簡稱建設項目)施工過程中事故教訓 ,有效遏製施工期間重特大事故發生 ,現就非煤地下礦山企業嚴格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:
一
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體責任 ,其主要負責人(含實際控製人)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,必須對施工 、監理等單位嚴格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 ,不得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和監理單位 。
二
設計單位要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科學合理編製基建工程進度計劃 ,明確優先貫通安全出口和盡快形成主要供電 、通風 、排水係統的要求 。
三
施工單位必須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,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有序施工 ,不得隨意壓減工期 、盲目趕超進度 。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 。
四
監理單位必須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理 ,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 、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 。
五
豎井 、斜井 、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後 ,必須集中在一個中段貫通 ,形成礦井全負壓通風係統和兩個直通地表的出口 。貫通前 ,不得在豎井內安裝剛性井筒裝備 。
六
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和兩個直通地表的出口後 ,要盡快建設井下主要供電 、排水係統 ,不得在供電 、排水係統建成前進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 。
七
對於需要從事爆破作業的建設項目 ,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爆破作業單位資質 。在進行爆破作業時 ,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撤離至安全地點 。
八
必須依法嚴格管控爆破器材 ,發放、領取爆破器材必須按規定全程監控錄像 。嚴禁在上下班或者人員集中時間往井下運送爆破器材 ,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車場停留 。
九
基建期間井下嚴禁存放爆破器材 ,每班施工所需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用量定時定量運放井下 ,嚴禁炸藥與雷管等起爆器材混運 、混放 。
十
必須製定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,配備應急提升 、通風 、排水設備和器材 ,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有效應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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